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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投标违法行政处罚细化 转让中标项目或将吊销营业执照

类别:公司新闻日期:2012-10-18

       近日,江西省发改委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形成《江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该意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处35万罚款  《意见》提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估算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估算价低于50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收取投标保证金达招标项目估算价4%以上处45万罚款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达到招标项目估算价的4%以上的、履约保证金达到中标合同金额的15%以上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延迟60天以上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2次及以上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次及以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转让中标项目处转让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意见》中还提出,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